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和基层政权建设,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自我约束的能力,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五个文明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经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后,特制订本村规民约。
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,坚持法治、德治、自治相结合,培育和践行“慈孝、包容、勤奋、诚信”的慈溪人共同价值观,传承优良传统文化,树立良好村风民风。
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。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,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暂住在本村的流动人口,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。
第二章 共建美丽家园
第四条 积极配合参与“五水共治”、“三改一拆”、“生态家园”建设,共建美丽家园、共创美好生活。
第五条 村民建房要严格服从村镇规划,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,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建房,不未批先建、不少批多建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房屋,应按城区规划执行,经城建、土管、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,不违章建房或损害四邻利益。围墙高度以室内地坪为标高,高度不超过1.5米,所打围墙外侧应留不少于20公分至30公分余地。村级主要道路旁建房,围墙外侧应留不少于50公分余地,作为集体公用土地。道路四周围墙不得阻碍交通安全视线。异地新建房屋应拆除的原房,应在审批时本人承诺的期限内拆除。困难户安置的,原老宅基地及自留地由村集体统一收回,价格按村征地价给予补偿(除政策允许的宅基地调剂)。如遇全村改造需安置时,按照拆迁办法执行。因使用宅基地而发生的纠纷,由村协调和解决。
第六条 自觉服从村里统一规划,不侵占、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鼓励村民依法进行土地流转,促进农业规模经营。
第七条 共同爱护公共财物。不侵占国家、集体和他人财物。不在公路、水域上设置障碍,不损坏水、电、路、渠、路灯、水泥杆、绿化等公共设施和广电、邮电等通讯设施,不乱砍滥伐树木。
第八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,认真做好包卫生、包绿化、包秩序“门前三包”;实行垃圾源头分类,生活垃圾袋(桶)装化管理,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负责清除,并运送到街道垃圾中转站。
第九条 共同保护公共水域。不擅自在河道、池塘、沟埭砌坎;禁止向河道、沟渠丢垃圾、排污水;实施雨污分离,使用生态户厕;生产污水须经处理后实行达标排放。
第十条 加强畜禽管理。村民圈养犬类要按时打防疫针并进行登记,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,严禁乱扔乱丢病(死)畜禽。
第三章 争做文明村民
第十一条 遵循婚姻自由、男女平等、尊老爱幼的原则,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,积极参与美丽家庭、慈孝家庭、平安家庭、绿色家庭、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。
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,共同承担家庭事务,共同管理家庭财产,反对家庭暴力。
第十三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,提倡优生优育,不得非法生育。不得违反《收养法》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。
第十四条 父母应尽抚养、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,不虐待儿童。子女应尽赡养父母的义务,孝敬父母,关心老人。
第十五条 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受教育的权利;适龄青年有自觉服兵役的义务。对逃避服兵役的村民,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,违者责令限期辞退,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不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。
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科普教育、文艺演出、体育健身等文体活动,提高自身文化素质,共同营造“文化乐民、文化育民、文化富民”的文化氛围。爱护公共文化设施,维持公共场所秩序。
第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,不听、不看、不传淫秽书刊音像,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,不搞宗派活动;移风易俗,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,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倡导节俭办事,喜事新办,不铺张浪费;丧事从俭,破除陈规旧俗,自觉服从殡葬管理。
第四章 呵护平安建设
第十九条 倡导邻里守望,互帮互助、互让互谅,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。
第二十条 发扬主人翁精神,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,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、义务巡逻、“邻里守望、万户联防”等群防群治活动,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,共享平安建设成果。
第二十一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“网格化管理、组团式服务”,发现安全生产隐患、社会治安问题、食品药品安全隐患、环境污染问题、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、违法犯罪行为,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或村干部。私房出租户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,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,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或公安机关。
第二十二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类矛盾纠纷,协商不成功的,可以向村调委会、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,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,不得无理信访、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。不得寻衅滋事、扰乱社会秩序。
第二十三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,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。定期检查、排除各种火灾隐患,做好合用场所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,村民之间、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、教育监督,不沾“黄毒赌”,不参加邪教组织,不参与传销活动,严防发生火灾、生产、交通、溺水等安全事故。
第五章 鼓励民主参与
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,珍惜自身民主权利,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,认真提建议、作决策、选干部。
第二十六条 推选奉公守法、廉洁自律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、热心公益事业,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。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,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,不以个人关系亲疏、感情好恶、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。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(自荐人),如果当选,当选无效:
1、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、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;
2、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纪律处分有关任职期限的; 3、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; 4、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;
5、丧失行为能力的。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(自荐人),如果当选,本人应主动辞职:
1、煽动群众闹事、扰乱公共秩序的; 2、有严重违法用地、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;
3、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;
4、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; 5、拖欠集体款项没有归还的;
6、党员积分制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;
7、道德品质低劣,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。
第六章 奖惩措施
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,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,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。
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,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,村民委员会可作如下处理:
(一)予以批评教育;
(二)责令写检讨悔改书;
(三)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进行经济赔偿;
(四)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村里的福利优惠待遇;
(五)建议取消文明户、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。
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需要进行处理的,应在调查核实后,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擅自处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居住在本村的暂住人员,参照本村规民约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,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