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件依据 |
慈政发〔2010〕3号
慈政发〔2012〕48号 |
慈政发〔2010〕3号 慈政发〔2012〕48号
慈政发〔2015〕19号 |
制度名称 |
慈溪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(简称城乡居保) |
慈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(简称城乡居保) |
补缴和政府补助情况 |
参加城乡居保到达60周岁时补缴,政府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,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每人每年160的标准 |
参加城乡居保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,在2015年年底前选择补缴的,政府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,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每人每年160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。从2016年起,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,且只能到达60周岁时才可以选择补缴。 |
个人账户继承 |
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,可以依法继承。 |
从2015年1月1日起,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、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,222人员和复员退伍军人账户化额度资金除外。 |
个人账户转移接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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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居保参保的人员,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的,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,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,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,缴费年限累计计算;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,无论户籍是否迁移,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。 |
领取待遇条件 |
参加城乡居保并按规定缴费且年满60周岁可享受城乡居保待遇,这里的规定缴费可以不满15年。 |
2014年12月底前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,在到达60周岁时其待遇领取可按我市原规定执行;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,须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,包括土保待遇享受人员在到达60周岁时也必须缴费满15年。社保后延缴费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。 |
丧葬费 |
城乡居保(包括原土保、新农保、城保)领取待遇人员,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。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。 |
城乡居保(包括原土保、新农保、城保)参保缴费人员,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。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。 |
判刑人员 |
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,在服刑或劳教期间,停发养老金待遇,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新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待遇,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。 |
参保缴费人员在服刑期间,个人账户予以保留,并继续按规定计息。刑满释放后,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的,可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,缴费年限累计计算;超过60周岁且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,可按当地当年的养老金标准享受待遇,服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。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,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;刑满释放后,恢复发放养老金待遇,其中,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恢复发放时当地当年的标准执行。服刑期间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