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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
发布时间:2009/12/6 11:34:13 浏览次数:2274

    第一条 行政村干部要遵纪守法,禁止以权谋私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  (一)违反规定收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。
  (二)在宅基地审批、土(林)地承包、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利用职权为自已和他人谋利;
  (三)借行政村集体名义非法买卖土地,违章搭建地上附着物,妨碍土地、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;
  (四)违反组织原则,在各种选举活动中弄虚作假、拉帮结派、打击报复,以及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行政村工作;
  (五)违反规定,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,以及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入伍条件的人推荐入伍;
  (六)煽动、组织、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;
  (七)行政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在行政村集体组织中担任任何职务。
  第二条 行政村主要干部要发扬民主,禁止独断专行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  (一)在行政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、土地承包和租赁、工程项目建设、集体资产处置、资金使用管理等涉及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讨论,不按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和公示;
    (二)以各种名义出借行政村集体资产,或用行政村集体资产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抵押、信用担保等;
  (三)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公开村务;
  (四)不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,暗箱操作。
  第三条 行政村干部要勤俭节约,禁止铺张浪费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  (一)违反村级公务零接待和商务招待限额的有关规定,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相互宴请;
  (二)用公款报销、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;
  (三)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。
  第四条 行政村干部要正气正派,禁止假公济私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  (一)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公务借款逾期不还;
  (二)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;
  (三)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报销医药费用;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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