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行政村干部要遵纪守法,禁止以权谋私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 (一)违反规定收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。 (二)在宅基地审批、土(林)地承包、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利用职权为自已和他人谋利; (三)借行政村集体名义非法买卖土地,违章搭建地上附着物,妨碍土地、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; (四)违反组织原则,在各种选举活动中弄虚作假、拉帮结派、打击报复,以及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行政村工作; (五)违反规定,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,以及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入伍条件的人推荐入伍; (六)煽动、组织、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; (七)行政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在行政村集体组织中担任任何职务。 第二条 行政村主要干部要发扬民主,禁止独断专行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 (一)在行政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、土地承包和租赁、工程项目建设、集体资产处置、资金使用管理等涉及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讨论,不按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和公示; (二)以各种名义出借行政村集体资产,或用行政村集体资产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抵押、信用担保等; (三)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公开村务; (四)不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,暗箱操作。 第三条 行政村干部要勤俭节约,禁止铺张浪费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 (一)违反村级公务零接待和商务招待限额的有关规定,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相互宴请; (二)用公款报销、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; (三)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。 第四条 行政村干部要正气正派,禁止假公济私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 (一)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公务借款逾期不还; (二)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; (三)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报销医药费用; |